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同富工业区雄韬科技园办公楼、1#、2#、3#厂房及9#厂房南栋1至4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9029-1。
法定代表人张华农。
委托代理人朱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6幢1层160室,组织机构代码733480283。
法定代表人邹传泉。
被执行人邹传泉,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56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6640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2018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案件标的为1394556.65元,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直接扣划本案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账户余额,不足1394556.65元的部分由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名下账户金额1152278.17元,已将执行款114531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6961.17元付至深圳市财产委员会。现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结案申请书,表明已经收到差额款项,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执行措施,并对本案进行结案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307民初14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2018)粤0307执2236号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传泉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志良
审判员 杨云华
执行员 薛文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灵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