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17644号
原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6幢1层160室。
法定代表人:邹传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茅店山中路6号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伏工业园2栋。
法定代表人:徐进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锦能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祎慧
人民陪审员  赵秀景
人民陪审员  王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袁 满
书 记 员  闫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