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4)辽01执1711号
辽宁新方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通仲裁字第072号裁决书。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方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162167.42元,执行费34183.5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62167.4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中。2024年11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辽宁华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剩余执行款18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方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执行费34183.51元打入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本案执行款、执行费均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