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某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675号 原告:**1 原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与被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1、**2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2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