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675号
原告:**1
原告:**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与被告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1、**2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2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