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3472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