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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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6执11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294715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安定河公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6069963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2023)浙0726执11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浙0726民初330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6执11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