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04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294715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祥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恒昌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ED4FR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