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579号
原告:赵XX,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金华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XX,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赵XX与被告金华XX建设有限公司、徐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赵XX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赵XX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