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26民初965号
原告:金华市德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马涧镇陈塘下村(兰溪市天马纺织有限公司内2幢)(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德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华市德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