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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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051号之二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2022年12月5日,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