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

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051号之二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前排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迎宾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2022年12月5日,原告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