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799号
原告:***,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友,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朝晖路**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卢曙俊,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与被告***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应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