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1民初278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纪良,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21号。

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童振良,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华铭城建设有限公司、***、童振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