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932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04N。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6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酒店镇单庄行政村后寇自然村1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以下称雨虹公司)与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雨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世戎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准许被告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元,由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