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932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04N。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6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酒店镇单庄行政村后寇自然村1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以下称雨虹公司)与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雨虹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世戎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准许被告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元,由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