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93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吉浦路545-551号466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酒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04N。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方雨虹建筑修缮有限公司(以下称雨虹公司)与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沪0114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世戎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4,000元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1年。现世戎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雨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世戎公司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故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沪0114民初9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雨虹公司撤回本诉处理,同时准予世戎公司撤回反诉。因此,世戎公司解除保全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保申请人上海世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4,0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所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