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591执3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的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5147004A,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16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83183308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的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正在进行协商,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591执3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