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初320号
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IT&T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光教路109(二仪洞,纳米材料合成技术中心6层)。
法定代表人:张庆勋(CHANGKYUNGHUN)。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北港工业园)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彭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平,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intest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横滨市西区平沼一丁目2番24号。
被告:伟恩测试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3#楼第3层(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姜辉。
被告:陈凯,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intest股份有限公司、伟恩测试技术(武汉)有限公司、陈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00元,减半收取计22,400元,由原告IT&T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飚
审判员 陶歆
审判员 陈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思琪
书记员邹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