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芝执字第1295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鑫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一村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义德,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张洪香,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源热电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中鑫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义德、张洪香设计费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汤景平
审判员 张春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