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8671号
原告: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光公司)与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佳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龙,被告伟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的标准,自2020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NYD20200000122)”的招标代理机构。2020年3月,原告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人参与该项目投标,并于2020年3月26日依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3.5.1及3.5.2的要求,向被告(账号:×××56)汇转投标保证金500000元。依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的规定,被告应于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020年4月13日被告在中国移动采购与招标网上公示了中标单位,原告未中标,而被告亦未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此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发送《确认函》,明确了返还500000元保证金的事宜,但至今仍未能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伟佳公司辩称,对于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利息计算方式过高,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平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发布了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为HNYD2020000012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编号为HNWJ-20200108002。被告伟佳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的招标。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在合同有效期内集团公布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则本合同至集团最新集中采购结果公布之日终止。案涉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3个份额,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由3家中标人负责。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0000.00元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0年3月26日,原告科光公司为参与上述招标项目,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备注该款系HNWJ-20200108002保证金。2020年4月13日中标结果公示,原告并未投标成功。2020年11月6日,被告伟佳公司向原告科光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贵公司参加湖南移动项目投标保证金500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我公司确认2020年11月16日前付到贵公司账号。如果不能按时付过去,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主张退还保证金未果,遂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付款凭证、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湖南移动2020年无源波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作为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后未中标,被告理应按照约定退还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关于利息的计算,案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本院支持以未退款项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未退款项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科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被告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解秋阳
书 记 员  文力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