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大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还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子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德章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