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8民初6523号
原告:津鑫矿山起重机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五交化市场55号。
经营者:赵全领,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海利通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武树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恩海,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津鑫矿山起重机销售部与被告天津市海利通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鑫矿山起重机销售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