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407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83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