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8407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丰路83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圣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