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42号之一
原告:湖北聚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伟鹏大******。
法定代表人:李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珂,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付桂珍。
原告湖北聚游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梁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