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051号
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9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大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预交诉讼费13098元退还给原告青岛钰泰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