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民初4650号 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2702室-1、2703室-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22,661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12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采购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清洁用品。具体合作方式为,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清洁用品数量、价款等信息,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原告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核实后付款。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清洁用品,并开具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和合计130,401元。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始终拒绝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分批支付10万元货款并注明每笔付款与增值税发票的关联,但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经梳理,未付款项主要对应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号分别为49080016、49080015、49080032、49080033。其中49080016发票金额确有错误,比实际发货货值多开了5,160元,而49080015发票项下两个电瓶因为质量问题,经沟通也同意扣减相应货款2,580元,其余金额并无问题。因此,扣除上述款项后,被告尚欠原告22,661元(130,401-100,000-5,160-2,580)。被告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总货款3%的违约金,按总拖欠货款130,401元为基准计算,应支付3,912元违约金。 被告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理由如下:1.双方已于2022年8月23日达成结算合意,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了结全部债务,被告已经实际支付完毕,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2.已付货款确实未涵盖49080016、49080015、49080032、49080033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认为发票对应的送货存在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采购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年度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原告向被告提供清洁用品,按双方约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标结算;被告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等,原告根据采购订单信息将产品运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原告开具税票,被告收到税票后且与收货人处留存的“客户联”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开票日后60日内支付采购款;若被告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订单金额0.01%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订单金额3%。 2.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并先后开具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总额合计130,401元。 3.2022年8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前往被告处就拖欠货款事宜进行沟通,被告认为原告在2021年销售给被告的货物价格比询价高出25%,要求***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支付被告法定代表人***差价补偿款,在此基础上被告才同意支付货款。***按被告指示书写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由于原告系小公司拿不到较低价格,恳请***谅解并尽快支付剩余货款12万元。出具《情况说明》后,***要求***支付3万元,但***认为前期仅讨论过2万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表示不谈了并自行离开。 审理中,被告表示:原告计价标准与原被告约定单价一致,差价补偿款是根据约定单价与市场询价差额计算所得。 4.2022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29,920元(原告主张当时漏算481元)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5.2022年10月9日,被告分五笔共向原告支付10万元,每笔转账均载明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号码,共涉及15份发票。 原告表示:被告系单方转账,并未与其进行协商。 6.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对有争议的四组增值税专业发票及相应送货单进行对账。关于49080016发票、49080015发票及49080032发票,双方共同确认:49080016发票的开票金额比实际发货金额超出5,160元,应予以扣除;49080015发票项下两个电瓶有质量问题,相应价款2,580元应扣除;49080032发票与实际发货情况一致。关于49080033发票(价税总额9,483元),被告对其中2,873元货物是否送达持有异议,认为该批货物仅有第三方物流凭证缺乏送货明细单,但认可物流凭证所载收货地确系其指定收货地址,对其余6,61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诉辩称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原被告是否达成结算合意;二、若未达成,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合同结算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确实于2022年8月23日就结算事宜进行协商,但原告主张被告补偿3万元,被告仅同意补偿2万元,当日双方均不肯让步最终未达成合意。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可见原告已撤回同意支付补偿款的意思表示。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转账10万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同意以该金额最终结算,被告转账行为仅能视为被告发出新要约,但原告并不接受。综上,无论是2022年8月23日的见面协商,还是后续的履行行为,均不能证明原被告达成结算合意。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基于前述论断,双方未达成结算合意,货款金额应结合实际供货情况据实结算;其次,即便被告主张差价属实,市场价格波动属商业风险,双方仍应以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最后,结合四份争议发票的对账情况,双方对49080016发票、49080015发票及49080032发票共扣减7,740元并无异议,分歧在于49080033发票中2,873元货值货物是否送达,对此本院认为,该批货物所对应的发票被告已经抵扣,另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物流收货地址确系被告指定收货地点且该发票项下其余货物均确认送达,前述证据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批争议货物已完成交付,原告有权收取货款。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前述论断,被告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结合欠款金额及实际逾期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支付1,000元违约金。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2,661元。 二、被告上海蓝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嘉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元,由原告负担36元、被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