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4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宝莲城9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0112执4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执行的第三人言慎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74号]与本案并案执行;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112执4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B04-01-福街C段109房(预售证号:2018-0306),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湘0112执4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上述房产。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B04-01-福街C段109房(预售证号:2018-0306)的变卖保留价分别以1430939元、1502328元、1371765元进行变卖,经网络司法变卖无人购买。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以上述三套房屋的变卖保留价以物抵债。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九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B04-01-福街C段109房(预售证号:2018-0306)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B04-01-福街C段109房(预售证号:2018-0306)分别作价1430939元、1502328元、137176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抵偿相关债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