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宝莲城9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3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