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4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宝莲城9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以(2021)湘0112执4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街段房(预售证号:2018-0306),现因无人竞拍,二拍已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预售证号:2018-0417),房(预售证号:2018-0306)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