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宝莲城9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曹明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另案申请执行人):言慎,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451号。经查明,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第三人言慎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74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案件与本案并案执行有利于执行案件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执行的第三人言慎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12执74号]与本案并案执行。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