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号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谷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市府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文秀
人民陪审员 常 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