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481号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市府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费2882.5元,由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