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9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市府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锁。
被执行人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山神庙村118路终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兴达通用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且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9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柳志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智哲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