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478号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市府东路副2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人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费1769元,由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祝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