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423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东路496号中天外滩4栋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吴婕。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