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922行初63号
原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东路496号中天外滩4栋3层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09490749L。
法定代表人:吴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云,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00MB0R99287G。
法定代表人:梁勤玲,该局局长。
第三人:刘中华,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中华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遂宁市爱盼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燕君
审 判 员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白 杨
书 记 员 王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