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92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吉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3#-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吉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