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25民初1082号
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黄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价值201,600元的财产,并出具了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保单号为:6252300xxxxxxxxx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价值201,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