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靖安县砖行天下建材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25民初1082号 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黄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价值201,600元的财产,并出具了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保单(保单号为:6252300xxxxxxxxxxx)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安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靖安分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价值201,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