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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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26180号
原告:高安市年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某。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安市年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高安市年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安市年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