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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71行终3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15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