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525行审105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员。
被执行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奈人社监理字[2019]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及奈人社监罚字[2019]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劳动用工***、***、***等9人工资及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5345.5元(其中工资36897元,赔偿金18448.5元);2.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接到投诉,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奈人社监询字[2019]第1号),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前派员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被执行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及资料,申请执行人向其下达了奈人社监令字[2019]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核实支付所欠***、***、***等9人工资36897元。被执行人没有在责令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1日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1.奈人社监理字[2019]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即: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支付拖欠劳动用工***、***、***等9人工资及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5345.5元(其中工资36897元,赔偿金18448.5元);2.奈人社监罚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9年2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决定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拖欠工人工资卷宗一份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社监理字[2019]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即:被执行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支付拖欠劳动用工***、***、***等9人工资及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5345.5元(其中工资36897元,赔偿金18448.5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奈人社监罚字[2019]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被执行人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