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南宁分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7931号 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南宁分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负责人:***。 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南宁分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雄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