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3269号
原告:南宁市天之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1号楼C单元1C09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B0N971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0358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南宁市天之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