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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3269号 原告:南宁市天之栋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85号御景蓝湾1号楼C单元1C09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B0N9711-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华坚中路东侧综合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230358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南宁市天之栋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