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62953号 原告:***,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22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币种下同)23,516.05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636.1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进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电气维护工作。2023年3月28日,受疫情影响,原告被迫滞留被告公司,按照被告要求24小时在岗,对设备进行维护、完成指定工作,延长加班长达1,164小时,法定节假日32小时,但2022年6月解封后,被告对原告的加班时长不予认可,故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但原告的请求未获支持。现原告不服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2022年3月28日至5月31日浦东新区属于封某,原告工作场所涉及的商场是关门不运营的,因此是关灯的,原告没有工作量,只有值班巡视;此外商场也派值班人员。原告在疫情值班期间工作没有考勤及作息时间的规定,在项目里安排吃、住,完全由被告提供生活保障用品。原告是设备工和电工,持有低压证,疫情期间的值班主要是安全巡视、处理突发事情。疫情期间值班费的发放原则:正常出勤的工资(正常发放饭贴)+不低于10,000元;参照加班费计算:酌情累计252小时平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16小时X加班费基数4,460元。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已支付原告加班费10,919.31元。原告系自行辞职,被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员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2022年8月31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的工资分别为5,496.63元,4,573.85元,4,923.85元,于2022年8月18日支付了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919.31元。2022年8月31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2022年3月28日至5月31日的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435.3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636.11元,该会对原告的请求裁决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乃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从事电气维护和设备维护工作,实际工作地点在浦东新区XX商场,工作分白班、夜班,白班工作时间为8点至20点,夜班工作时间为20点至次日8点,上班12小时/天,做二休二即上一个白班加一个晚班,再休息二天。B班是白班、C班就是夜班。原告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 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值班日志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此期间持续在岗工作的事实;2.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原告的平均工资为5,909.03元/月;3.陆家嘴金融广场(T3/地下空间及室外总体)设备部排班表,证明2022年4月至2022年5月封某也是有排班的,基于工作性质,巡查维护岗位需要一直有人;4.“SN1报修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陆家嘴金融广场工程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封某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有具体的工作内容。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值班日志是空白格式,上面内容都是原告本人所写,疫情封某,商场停止营业,公司对值班日志没有要求,原告在仲裁期间确认公司在疫情封某没有排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提供证据1、3系复印件,非原件,故本院对不予确认。因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每天工作24小时,存在延时加班944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2小时。庭审中,原告提供了“SN1报修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陆家嘴金融广场工程群”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然,原告提供的上述微信聊天内容并不能显示原告实际工作时长,且双方确认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对原告不进行考勤管理,因而原告封某在商场内没有作息时间的规定,原告可以自由支配时间。原告主张该期间每天上班24小时,存在延时加班16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4小时,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仲裁期间,被告亦已支付原告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加班费10,919.3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3月28日至5月31日的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3,516.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636.1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薛  瑾 书  记  员:***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