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534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