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534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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