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317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于审理中收到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0.05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