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317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芶骞,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于审理中收到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0.05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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