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26764号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号-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1月29日生,挪威王国国籍,现住址不详。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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