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民终7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200号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的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XX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从未变更过单位性质,且与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股份公司)研究所是两家不同单位。***在职时享受企业标准工资待遇并非因工作单位是企业性质,而是根据当时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就高不就低的收入待遇。2000年企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双轨制后,企业工资标准低于事业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届时应按事业标准享受退休工资。但当时***不明白实际情况为何没有变化。直至2017年***旁听了案外人起诉云赛公司的案件审理,经该案主审法官提醒才注意到退休证上被云赛公司恶意修改导致退休工资损失。一审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有误,***1994年拿回退休证时确实未发现篡改情况,2000年工资标准虽实行双轨制但差距不大故***未明显察觉亦属正常。本案应以***实际知道被侵权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不应按照推测时间。
被上诉人云赛公司答辩称,***的诉讼请求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实体上,云赛公司一审时已经证明了研究所并入A股份公司的事实,在1992年A股份公司成为独立核算单位,对此报纸上也公示过,届时研究所性质已发生改变。***在职最后几年拿的就是企业工资,退休后依旧根据企业标准享受退休工资。1994年***拿到退休证就应该知道退休单位的主体。2000工资双轨制后差距较大,云赛公司内部就有人提出相关疑惑,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最晚也应从2000年开始起算。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云赛公司按照事业标准为***向上海市社保中心申报退休待遇;2、判令云赛公司赔偿***因云赛公司未按事业标准为***申请而少支付的退休养老金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60,000元(按照类似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与企业退休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自1999年1月估算至2017年12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研究所员工。研究所原系上海市XX局(以下简称XX局)所属事业单位。1987年3月17日,A股份公司向XX局提出《关于XX研究所进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的报告》。1987年6月29日,XX局下发《关于XX研究所进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内容包括:“同意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后的建制问题,另行研究。”1987年10月11日,XX局下发《的批复》,内容包括:“同意以厂长(包括附属机构行政负责人)为公司法人代理人取代原章程中关于‘保留法人资格’的规定。”1987年12月12日,A股份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提交《关于申请办理七户厂、所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报告》,内容包括:“特此申请办理……XX研究所由独立核算单位变更为我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有关登记手续……”。1988年2月,工商行政部门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XX研究所,均变更为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公司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变更后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负责人,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使用原工厂名称代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992年1月2日,A股份公司下发《关于规范各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标牌、公章的通知》,内容包括:“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起,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其标牌、公章统按下列规范执行:XX研究所规范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1992年12月14日,A股份公司通过决议,内容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1992年12月24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非独立核算,隶属企业为A股份公司。1994年5月4日,A股份公司向XX局请示研究所搬迁至A股份公司灯泡厂(XX路XX号)厂区内,并重新组建工作,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拟撤中共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委员会建制。XX局批复同意。2001年5月23日,A股份公司更名为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6月27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分支机构),隶属企业为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月12日,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申请注销登记。2005年5月27日,工商行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
另查明,1985年10月23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通知,审定研究所列入一九八五年第三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工资基金开支渠道为“利润退库”。1987年10月9日,研究所五届三次职代会作出决议,内容包括:“与会代表认真听取了‘方案’的传达和‘若干规定’的报告。并一致同意我所由事业工资转为企业工资。贯彻执行《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搞活内部工资分配的方案》”。1987年10月,研究所制作《上海真空电子器件研究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按企业工资表》,其中包括***的工资情况。1993年10月,***退休。1994年2月,Z厂(以下简称Z厂)向***发放退休证,该证记载的原工作单位为“XX研究所”,批准退休单位为“Z厂”。
还查明,2009年3月19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沪广电资产信字(2009)第005号],内容包括:“1987年6月XX局《关于XX研究所进入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仪电[87]434号):‘同意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研究所的国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应增加到A股份公司国家股的总额之中’;1987年10月9日,研究所五届三次职代会‘一致同意我所由事业工资转为企业工资,贯彻执行《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搞活内部工资分配的分案》’;1987年12月12日,A股份公司向静安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将研究所等单位变更为A股份公司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后,进行了登报公告;1987年之前,研究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研究所被列入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工资基金开支渠道为‘利润退库’;另查,1983年7月,市编委《关于确定事业单位人员控制数的通知》并无研究所名单。根据以上调查核实情况,我们认为:当时XX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1987年6月(沪仪电[87]434号)文具有法律效力;1987年A股份公司经工商登记后,研究所已转变为企业性质,你们要求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没有依据。”2009年4月20日,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沪广电集信访复(2009)第01号],内容包括:“根据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并经依法登记确认的情况,我们认为,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后已改为企业性质,应执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并且研究所有关执行企业工资制度事项经过其职代会审议同意”。
审理中,***、云赛公司对如下问题存在争议:一、***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认为,1994年云赛公司将***的退休证收上去改动后发下来,***没有注意到改动。直至2017年案外人起诉云赛公司,***才发现自己退休证上的批准单位改成了Z厂,才知道云赛公司按照企业标准向社保部门申报***的退休工资,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起算三年,故***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云赛公司则认为,***自1994年就拿到退休证,应当知道批准单位已经进行了修改,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起算。***自称2000年起事业单位的工资与企业单位的工资拉开了差距,即使***1994年的时候没发现,到那时也应该知道自己是按照企业标准领取退休工资,不可能到2017年才知道。故***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是否应按照企业标准享受退休工资。***认为,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后,并没有改变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性质。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和研究所是两家单位,***从研究所退休,应该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工资。云赛公司则认为,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后,已经更名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该研究所在工商行政部门变更登记为A股份公司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取得了营业执照,其性质已经转为企业,并且***等研究所的员工从1987年开始自愿从事业工资转为企业工资,故云赛公司按照企业标准向社保部门申报***的退休工资并无错误。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云赛公司抗辩,***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首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在1994年就拿到了退休证,并且退休证一直由***保管,***在拿到退休证后应当知道退休证上批准单位记载的是Z厂。此外,***自1987年开始一直享受企业工资待遇,其对退休后享受企业工资待遇应当明知。即使如***所称其退休时因企业工资和事业工资金额相差不大,致使其无法知悉退休后仍按照企业标准享受退休工资,则在2000年左右企事业单位工资双轨制后,***发现其与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工资存在差距时应当知道其退休后享受的是企业工资待遇。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算日期距离其起诉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其次,从实体上看,***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依据。理由为:研究所原系XX局局属事业单位。1987年6月29日,经XX局批准,研究所进入A股份公司。1988年,研究所又由A股份公司的独立核算单位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单位。1992年研究所变更为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并取得了营业执照。2001年,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又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分支机构),直至2005年5月27日被注销登记。可见研究所的性质在***退休前已转变为企业。况且,1987年10月9日,研究所五届三次职代会一致同意“由事业工资转为企业工资”,研究所编制的《XX研究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按企业工资表》也包括了***,***自1987年开始一直按照企业标准享受工资待遇。故***主张其退休工资应按照事业标准发放,缺乏依据。综上所述,***要求云赛公司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向社保部门申报退休待遇以及赔偿事业工资待遇和企业工资待遇之间的差额,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缺乏合法依据,故对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负担。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另查明,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由上海C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上海C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为上海B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要求其退休工资按照事业标准发放是否依据充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根据已查明事实,***于1994年拿到系争的退休证,即便按照***的说法,其在当时未发现退休证上有被改动的情况。那么至2000年,企事业单位工资实行双轨后,***已经对其工资待遇未发生变化应属知道,可其并未产生疑问。故***届时应知晓其享受的是企业标准的退休工资待遇,如其认为权利受损应从该时间开始即积极寻求权利保障。原审法院自2000年开始计算本案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其主观认为的2017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有悖立法原意。退一步讲,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有但书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按照***的讲法其权利受损是因为云赛公司在1994年发回退休证时恶意篡改了退休单位信息,则按照但书之规定***的胜诉权在2014年亦已丧失。其次,原审法院对于研究所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认定系基于相关工商登记等多份证据材料,***坚持认为事实上存在两个研究所,而其供职的研究所始终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而其主张因相关文件的就高不就低精神故***在退休前才享受企业工资待遇的主张同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考量分析后认为***要求云赛公司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发放退休工资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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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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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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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