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1691号
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7号3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200号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钱 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