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浙江某有限公司;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9793号
原告:***。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