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广物中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民终2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天贵路115号中建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物中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琶洲大道83号301房自编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物中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4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