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03民初8978号
原告:宋某某,男,住四川省某地。
被告:***,男,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男,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
第三人:***,男,住四川省南充市。
本院受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4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0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